罰單超過到案日期怎麼辦?
原則上,罰單上所記載的應到案日期就是應繳納罰鍰的時間,然而,因為有可能發生民眾的實際居住地跟戶籍地不同,導致沒有收到罰單、或是收到罰單時已經超過應到案日期的現象。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新修正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15 第 2 項就規定,當該收受罰單通知的人在收受通知單時,距離應到案日期不足 30 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 30 日內到案。
舉例而言,阿明被開了一張交通違規罰單,如果應到案日期是 7 月 1 日,那麼只要阿明是在 6 月 1 日之後才收到罰單,應繳納罰鍰的期限就會自動延展到阿明實際收到通知的那一天開始起算後的 30 日內。
罰單逾期要多繳錢嗎?逾期多久會加倍計算?
倘若超過了應繳納的期限,逾期未繳的罰單將會被收取衍生罰款。
衍生罰款的計算方式依逾期的時間長短分為 4 個級距,分別為:
期限內繳納
逾期 30 日內
逾期 30 日以上, 60 日內
逾期 60 日以上
在過去,若是逾期未繳罰款,的確有可能被收取原本應繳的金額 2 倍以上的衍生罰款,但在新法修正後,調降了衍生罰款的額度。
以未領用牌照行駛(道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2 第 1 項第 1 款)為例:若在期限內繳納罰金、不多收衍生罰款的情況下,應繳金額為 3,600 元;若逾期 30 日內,應繳金額為 3,900 元;逾期 30 日以上, 60 日以內,應繳金額為 4,600 元;逾期超過 60 日,應繳金額為 5,400 元。
關於各項交通違規事件的裁罰基準,可以參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2 第 2 項規定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可以看到最完整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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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罰單在應到案日期前30日送達 ▶️ 需在應到案日期前繳納
罰單在應到案日期前不足30日內送達 ▶️ 需在送達日期前 30 日內繳納
罰單在應到案日期之後送達 ▶️ 需在送達日期前 30 日內繳納
若逾期未繳納罰單,會按逾期的時間長短分為 4 個級距,分別收取數額不同的衍生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