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什麼意思?
清算指的是法院在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將債務人的財產變現,按照比例還錢給債權人,即便是沒有財產的人一樣可以清算。清算結束後,要由法院裁定免責,債務才算免除,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那麼債務人仍負剩餘債務(全部或部分)的清償責任。
清算程序是什麼?
圖表資料來源:法律關懷輔導協會
STEP 1. 協商/調解
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時,才能聲請清算。若協商已成立,就得毀諾,但毀諾事由不可歸責於己,也就是說,要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毀諾,如:家中有新成員出生,而每位法官的認定標準可能不同。
STEP 2. 向法院申請清算
到居住地的管轄法院聲請,準備相關文件來佐證,聲請清算要向法院主張聲請清算的理由,債務、財產、收入有多少等等。一但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將會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而有擔保債權(例如有車子、房子去做抵押的債權)與優先債權者則除外。
STEP 3. 清算財團與變價分配
當清算程序開始,法院會公告債權表,債務人就失去了財產的管理權,會交給清算管理人進行清算財團的彙整、變價、分配相關事宜。
清算財團的範圍基本上包含了債務人的一切財產,而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以及禁止扣押的財產則不算在內,清算程序開始的 1 個月內,法院可依債務人的聲請或職權,斟酌其生活狀況,裁定擴張非屬清算財團的財產範圍。分配財物給債權人後即清算程序終結。
STEP 4. 免責裁定
分配結束即清算終結,按照消債條例的規定,除了不免責債權之外,法院應裁定債務人免責,免責確定,即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的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法官通常會裁定免責,若有例外狀況才會裁定不免責,如法院裁定不免責,債務人就得繼續還款,直到規定數額,才能再向法院聲請免責。
例外狀況
債務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若債權人同意則不在此限):
債務人收入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尚有餘額,而債權人分配到的金額又低於該餘額者
7 年內曾經受破產法或消債條例免責
故意隱匿、毀損財產,或其他不利處分致使債權人受有損害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實的債務
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超過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1 年內隱瞞清算事實,使他人與之交易致生損害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致使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
STEP 5. 聲請復權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的生活將會開始受到限制,不能吃高檔餐廳、買名牌、搭計程車等,非經法院允許,不能離開居住地,法院得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限制債務人出境。
除此之外,債務人從事職業的資格及權利也會大受限制,有高達 121 項工作及權利受影響,例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職人員候選人,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
若想解除以上限制,要等免責裁定確定後,向法院聲請復權,如此便能恢復生活,即使未受免責裁定,自清算程序終結之翌日起 3 年,也能提出復權聲請。
我可以申請清算程序嗎?
想要申請清算,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總債務未超過或超過 1,200 萬以上者
繼承企業保證債務、龐大債務者
被強制執行多年,已執行償還於債權人之還款金額已超過一定的債務成數以上者
法院債務更生程序裁定開始後,未能在法院限定時間內提出還款計畫者
法院卡債更生裁定之每月還款計畫,仍舊無法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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