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什麼意思?
依民法§928 規定,留置權的意思是指當債權人(借錢給他人的人)佔有他人的動產,而這段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那麼債務人(收到借款的人)在債權人訂定的期限內如果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就可以留置這個動產。
舉個例子
阿明(債務人)將汽車(動產)送至小華(債權人)的汽車修理廠修理(牽連關係),在阿明付清修理費(債務)給小華前,有權將該汽車留置。即便該汽車並不是小華的,而是其他客人的也一樣。
留置權如何行使?
根據民法§936,有以下規定:
如果債權人在債權期限到期後依舊沒有收到清償,可以訂 1 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果不在約定期限內清償的話,債權人就可以就留置物取償;而如果相當期限到了,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都沒有清償,債權人就可以將留置物變賣,取得的金額優先償還債權人。
如果債權人知道留置物是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債權人應該要一起通知。
參考資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