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服法院的裁定,請求上級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的救濟程序。
哪些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不服原審法院尚未確定的裁定,原則上可以提起抗告救濟。但判決前所作出的、與管轄或訴訟程序有關的裁定,因為是終局判決前的中間決定,與判決具有內在、事理的關連性,因此只准許隨同終局判決一併上訴,不能事先進行抗告救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及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有不服者,因為對基本權造成相當程度的干預之裁定,可提起抗告。
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405 條與 418 條,有一些情形無法提起抗告,如: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的第二審法院裁定、第三審法院所為裁定、法院就準抗告聲請所為裁定,以上均不得提起抗告。
抗告 V.S. 上訴差在哪?
法院審議分為實體法(如:憲法、民法、刑法...)與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針對實體法做出的審議決定,稱作判決;針對程序法做出的審議決定,稱作裁定。
針對判決不服,要求再審議的,提出上訴;針對裁定不服,要求再審議的,提出抗告。
抗告狀範例
抗告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與 487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不許提起外,通常皆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提起。抗告分為「抗告」與「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