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是什麼意思?
一方當事人主張或行使權利時,他方當事人所提出的反駁或異議,稱為抗辯。也就是為了對抗他方所提出對自己不利的主張,而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或權利。
舉個例子
阿明主張小華曾向其借 100 萬元至今未還,起訴請求小華應返還借款 100 萬元,但小華反駁阿明也曾向他借款 60 萬元沒有還,所以就 60 萬元部分可以抵銷,這種情形小華就是以「抵銷」為抗辯(民法§334);或者小華主張阿明曾經對他說過:「這筆借款不用還了」,小華就是以「免除」為抗辯(民法§343)。
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利。權利人行使一定權利時,抗辯權人可以拒絕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抗辯權可分為永久性抗辯權與暫時性抗辯權。前者可以永久排除請求權人給付(例如:時效抗辯),後者則只能暫時阻止請求權人行使權利(例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永久性抗辯權 V.S. 暫時性抗辯權
永久性抗辯權
意思:又稱為毀滅抗辯權,指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請求權永久不得行使。
舉例:時效抗辯權(民法§144)、惡意抗辯權(民法§198)、民法§288......
暫時性抗辯權
意思: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的請求權暫時不能行使,但等到抗辯原因消滅後,債權人還是可以行使請求權。
舉例:不安抗辯權(民法§265)、先訴抗辯權(民法§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