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是什麼?
在法律上監護權,有分為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監護。前者指的是對於未成年人(現行民法是 20 歲以下,112 年 1 月 1 日後為 18 歲)養育照顧的權利及義務,在法律上較精確的用語是「親權」;後者指的是 20 歲以上的人,可能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者,或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則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本文將著重探討「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未成年人監護權包含哪些內容?
監護權的權利內容包含:
住所指定權(民法 §1060)
就是「住哪裡」,通常孩子都跟著監護方一同居住。
養育保護權(民法 §1084 第 2 項)
監護方會承擔起孩子主要保護、管教、養育的責任。
合理管教權(民法 §1085)
監護方畢竟負起管教責任,所以必要範圍內也可以合理懲戒小孩。
子女財產管理權(民法 §1088)
子女因受贈、繼承而得來的財產,監護方有管理、使用、收益權。
子女行為決定權(民法 §1086)
監護方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具有小孩行為上的同意權。
沒有取得監護權,就不用負擔扶養費嗎?
民法 §1116-2 明文規定,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或「喪失監護權」而消滅,即便其中一方沒有取得監護權,仍需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直到成年為止。
如果因為沒有取得監護權而拒絕負擔扶養費,對方可以以未成年子女名義進行訴訟,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得到確定勝訴判決後同時取得強制執行的效力,將對方的財產強制執行,拿到應該給付的扶養費。
監護權 V.S. 撫養權
法律上其實沒有撫養權這個詞,撫養權是囊括在「親權」中的一種義務。
撫養權指的是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不會因為任何原因被剝奪,也不能夠進行轉讓,因此不管離婚與否以及監護權歸於哪一方,父母雙方在子女未成年前,都有履行扶養子女的義務。在離婚官司中,不管監護權給誰,雙方都有撫養權,父母想爭奪的,應該是「監護權」而非「撫養權」。
圖片資料來源:民生頭條
法官會怎麼判監護權?
根據民法§1055-1,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考慮一切情況,參考相關訪視調查報告,再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所謂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點包括: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要特別注意的是,經濟能力如今已經不是一個絕對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子女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參考子女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跟子女關係緊密且過往負擔較多照顧責任的一方,以減少子女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紀錄,法院會衡量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是否適宜照顧子女。
監護權可以轉移嗎?
可以,但必須發生在目前行使權益義務的一方沒有盡到保護教養的義務,或是對小孩有不利的事情發生後,例如:不當管教、虐帶子女、不重視孩子的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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