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案例】先簽後稿、以稿代簽跟簽稿併陳到底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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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法律人編輯 - Kelly.2022-06-06

先簽後稿

案情內容複雜,必須先行簽准後再辦稿之案件。如:

  1. 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2. 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3. 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4. 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5. 重要人事案件。

  6. 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於公文稿面上加註「先簽後稿」。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方,經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之「簽」置於中間,最上方置放「公文稿」。

範例:彰化縣政府

以稿代簽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可「以稿代簽」,不另行上簽。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方,最上方置放「公文稿」。

範例:高雄醫學大學

簽稿併陳

簽及稿二者均需經由首長核准始得發文,可將簽與稿一併陳核。如:

  1. 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2. 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3. 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於簽之紙面上加註「簽稿併陳」,將「簽與文稿」同時陳閱,方便長官瞭解案情,據以判發,以提昇公文處理效率。其置放順序為:「對方來文」置於最下方,所辦之「公文稿」置於中間,最上方置放「簽」。

範例: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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